2007年9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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狠打严重侵害百姓利益的职务犯罪
省检察院又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新举措
通讯员 沈简轩

  本报讯  8月下旬,省检察院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再次亮出我省检察机关服务“和谐浙江”建设的实招。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解读其中的“五大关键词”时说,这一《意见》是在总结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,针对浙江的实际而提出的,不少是我省检察机关的创新之举,也是我省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深化,反映了我省检察机关为和谐社会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的努力。 
     
  关键词:民生问题案件优先办理 
  《意见》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的办理,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。
 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、严重暴力犯罪、“两抢一盗”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,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、危害劳动安全、坑农害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犯罪,突出查办征地拆迁、城镇建设、医疗服务、教育收费、资源环境、社保基金管理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,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与解决。要优先办理涉及民生问题的民行申诉案件。对涉及农民工、失地农民、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,以及“官民”纠纷、群体性诉讼等影响和谐稳定的民行申诉案件,优先审查办理,及时反馈答复,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  为此,我省检察机关要通过加强与质监、国土、农业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,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,确保涉及民生问题的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。

  关键词:轻微刑事案件和解
  早在2003年,省检察院会同省高院、省公安厅在全国首创“轻伤害案件和解制度”,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,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。这次《意见》中提出要适度扩大刑事和解试点范围,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,并以具结悔过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,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,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实际履行的,可综合考虑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、建议公安机关撤案,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  《意见》提出,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、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。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,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,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、补救能力。坚持自愿原则。
  《意见》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,逐步完善刑事和解的具体操作程序,有条件的地方,争取与公安、法院、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。

  关键词:外来人员取保候审
  《意见》中明确提出,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,或者在当地连续工作、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涉嫌轻微犯罪,符合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条件的,一般不予批准逮捕。对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外来犯罪嫌疑人,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,可以变更强制措施,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。
  针对外来人员工作生活的特殊情况,《意见》要求各级检察院要探索建立外来犯罪人员帮教基地,加强与公安、法院、企业、社区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合作,落实外来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,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。
 
  关键词:挽救未成年人
  这次《意见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加强调要落实轻缓刑事政策,除主观恶性大、社会危害严重的,尽可能从宽处理,可捕可不捕的不捕,可诉可不诉的不诉。
  《意见》首次提出要探索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。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、家庭情况、社会交往、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,进行综合分析,对主观恶性较小、社会危害性不大的,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依法决定不批捕,或者不起诉。
 
  关键词:被害人权益保障 
  《意见》提出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,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,完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规则,确保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全面知悉诉讼权利义务、案件进展情况、处理结果等司法信息,充分参与刑事诉讼。
  同时,《意见》强调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救济权的保障。对法院判决是否决定抗诉,应当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。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抗诉的案件,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,意见合理、正确的应依法提出抗诉;决定不抗诉的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请求人,充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。省检察院还要求各级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、人大和政府的支持,落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。对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,但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检察机关决定终结诉讼程序,并经复查维持原决定,被害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,其他社会救助措施难以落实,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,予以必要的救助。